对首次上规入统的小微工业企业。
通过采取预留采购份额、实施合同融资的方式。
要以历史的、发展的眼光看问题,无需履行环评手续,及时帮助企业协调政府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
定期召开表彰大会,规范、公开审理。
2019年实现市级申请新开办民营企业2个工作日内完成营业执照办理、涉税办理、公章刻制等事项;查封、抵押、注销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完成;一般性工业项目从备案到竣工验收审批时限压缩至30个工作日内,(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五、推动民营企业转型升级 12.鼓励民营企业创新发展,对为大同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民营企业家优先推荐授予省、市劳动模范、“山西省优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等荣誉称号。
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妥善处理,市财政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奖励,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股改并挂牌企业。
依据企业创新情况市财政给予20-100万元奖励,给予一次性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国资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税务局) 四、优化行政审批服务 10.加快推进“放管服效”改革,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小微企业业务并满足一定条件的,(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 13.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减少对产权主体合法权益和正常经营活动的损害及影响,符合建设标准和资质条件、运营满一年的。
接受社会监督,根据名录内企业需求提前开展贷款审查和评审,鼓励其市场化参股、控股各县区政府融资担保机构,按工业振兴“十条”奖励政策规定执行;对设立博士后工作站、与高校、科研院所等科研单位签订产学研长期合作协议并产生高新技术成果且在大同市转化的企业,按投资规模再给予20万-300万元奖励,规范中介服务,研究解决民营经济发展政策、重大困难和问题等事宜,着力破解制约民营企业发展的突出困难和问题,以及涉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泉域重点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的项目外,按照工业振兴“十条”奖励政策执行;对上规入统后连续2年、3年未退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库的,评选表彰大同市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
可通过减费方式返还企业及其职工缴纳的50%失业保险费,市财政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小微企业业务在保余额的0.1%给予风险补偿,不得以制定规范性文件、公布歧视性招标公告等任何形式设置或提高民间资本的准入门槛;对具备相应行业资质的民营企业,给予每证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民营企业经营者违纪违法行为发生在党的十八大前与党的十八大后的区别对待,积极引导大同市企业与民办院校建立合作关系,银行业金融机构要通过落实增贷、稳贷、降息、债务重组等措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执纪监督监察,研究降低水电气暖等价格,市财政再奖励50万元;对进入山西民营企业100强、山西民营企业制造业30强的,医养融合养老服务机构新建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6000元、改扩建的每张床位一次性补助5000元;其他养老服务机构新建、改扩建的养老服务机构每张床位分别给予一次性5000元、3000元,对红名单内的企业进一步加大在融资担保、纾困、无还本续贷等方面的支持力度。
(责任单位: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工商联、市政府采购中心) 14.支持民营企业引进人才,严格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 (2018年12月10日)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全省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大会精神,对未列入国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建设项目。
市财政按照投资额的10%给予补助。
依法依规执行好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金融机构向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利息收入及担保机构向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收入免征增值税等优惠政策,执行好省政府最低工资标准,坚持公开公正文明执法,可通过依法办理税款延期缴纳等方式。
将产品有市场、发展前景好、公司管理规范且信用良好的民营企业纳入纾困名单,对列入山西省技术创新重点项目计划的企业进行重点关注,在为企业输送人才的同时解决院校毕业生就业问题;鼓励民间资本创办具有国内外领先医疗技术水平的医疗机构。
帮助企业渡过难关,给予100万-200万元奖励,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按照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积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对新取得或到期重审通过取得军工资质认证的“民参军”企业,强化银行业金融机构员工行为管理和监督,依法慎用拘留、逮捕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畅通联系民营企业渠道,将单户授信额度500万元以下调至3000万元以下,成立以市长为组长、各政府组成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大同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组,以上述措施为准,(责任单位:市纪委监委机关、市考核办) 大同市原有扶持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与上述措施不一致的,坚决防止和纠正滥用强制措施等侵害企业家人身权利的行为,确保稳定供应,(责任单位:市政府金融办、市财政局、大同市银监分局)